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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广辉与何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辉,何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076号原告:周广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何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周广辉诉被告何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周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周广辉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