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琼英与钱哨福、戚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英,钱哨福,戚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565号原告:杨琼英,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钱哨福,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戚凤仙,女,汉族,1976年7月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杨琼英与被告钱哨福、戚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钱哨福、戚凤仙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钱哨福、戚凤仙的起诉,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琼英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