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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中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861号起诉人:丁中华,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西峡县。2017年3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起诉状,起诉人的主要诉求:1.要求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付通过其被转走的原告存款4011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起诉人诉称的主要事实是:起诉人于2012年5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个人结算期帐户,该帐户未开通支付宝业务。2014年5月27日原告存入现金40000元,帐户余额为40118.47元。同月29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帐户被支付宝快捷消费共8单,每单5000元,共计4万元;第二天被支付宝快捷消费一单110元。原告随即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工业路支行解决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向西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案,并进行了受案登记,至今未果。因被告的网络支付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使起诉人银行帐户资金被盗取,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受理,现刑事案件未结案。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中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饶江鲤审判员  王正平审判员  杨文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