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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胡发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胡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宏飞。被执行人胡发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胡发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罚款2460元,交纳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陕092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