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先萍与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萍,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24号原告:王先萍,女,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龙原告王先萍诉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6日,原告购买被告在万顺乡顺翔首府小区1栋103、104、105室,交纳了首付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花了约9万元。后因办不了产权过户,被告之前起诉我,法院判决解除了合同,但被告未赔偿我装修损失,故我现在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我装修损失费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真实、准确可供送达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先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