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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穆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岳某某、岳某甲诉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岳某某,岳某甲,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46号原告穆某某,男,1954年4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李某甲,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男,1970年3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岳某某,男,1984年2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岳某甲,男,1958年11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陈玲,系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53岁,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穆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岳某某、岳某甲诉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岳某某、岳某甲对赵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穆长军等六人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漫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