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李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李朝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624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朝举,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金停与被告李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金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