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浪、黎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浪,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邹光建,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柏浪,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黎清华,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800元以及本案申请执行费2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柏浪、黎清华存款、收入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邝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诗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