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338徐国荣与邹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荣,邹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338号原告:徐国荣,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邹正华,男,1965年10月16日生,住张家港市。原告徐国荣诉被告邹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国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徐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