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晓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胡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2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李时珍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美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晓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2017年03月23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胡晓阳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武穴支行余川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547155.07元以及在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538CNY0帐户中存款5384.73元予以冻结。由于被执行人胡晓阳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胡晓阳在中国农业银���黄冈分行武穴支行余川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中存款4374元以及在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538CNY0帐户中存款120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账号571667502919)。二、解除对胡晓阳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武穴支行余川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以及在中国银行蕲春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538CNY0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