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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文强与张永强、董二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强,张永强,董二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文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胜利街76号。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132号。被执行人董二叶,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132号。本院在执行郭文强与张永强、董二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汤阴县宜沟镇商品街中段路南,产权证号为014258号,面积为311.8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位于汤阴县宜沟镇商品街中段路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14258号,面积为311.8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永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使用被查封的房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运士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