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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文宁与被执行人张华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宁,张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文宁,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洪,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华彬,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文宁与被执行人张华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刑初5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