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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传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传贵,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王传贵因在本市沙埕镇富海路149号摆放4台赌博游戏机,被福鼎市公安局处收缴游戏机、赌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自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传贵又从浙江省苍南县购置多台游戏机,摆放在本市沙埕镇富海路149号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8月,被告人王传贵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3000元(币种下同)。2016年8月15日晚,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游戏机9台,抓获多名涉案人员,并从现场查获赌资3330元。经宁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被查获的9台游戏机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加分功能,均属赌博机。案后被告人王传贵于2016年8月16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传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刘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宁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传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贵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游戏机及场地,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4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传贵曾因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传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传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赌资及被告人王传贵退赃款43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潘其雄审判员  缪霄晖审判员  郭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