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福军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61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王福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福军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福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