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与吴丰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伟,吴丰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伟,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丰会,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农民。上诉人李永伟因与被上诉人吴丰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永伟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伟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李永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米汉杰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