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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立勤与伍汝林、伍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勤,伍汝林,伍星,伍汝山,伍汝平,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251号原告:罗立勤,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黄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汝林,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伍星,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伍汝山,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伍汝平,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陈群,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罗立勤与被告伍汝林、伍星、伍汝山、伍汝平、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罗立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罗立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罗立勤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