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永潘、魏立忠等与卢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潘,魏立忠,卢红卫,刘要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58号原告:魏永潘,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沪C×××××号轿车驾驶人。原告:魏立忠,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魏永潘之弟,沪C×××××号轿车乘坐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军,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卢红卫,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刘要棚,男,成年,汉族,登记住址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代表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杰、杨风莲,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永潘、魏立忠诉被告卢红卫、刘要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彩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