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民初2268号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物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6号(天伦广场内)。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花,女,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军,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被告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家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军支付物业服务费2,731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世家物业与三江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上饶市三江佳苑物业管委托服务合同》,由原告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为三江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5日上饶市三江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上饶市三江佳苑物业服务续签合同》,将服务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小区业主按住房面积,按每月每平米0.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被告李军房屋建筑面积是130.07平方米。原告自2013年1月1日为三江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约支付物业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而成诉。被告李军答辩称其房屋外墙漏水,其向物业反映后,物业答应给其维修却未能维修,其自费维修的费用应与物业服务费相抵扣。原告世家物业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主体身份材料、原告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复印件、原告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物业合同、物业服务续签合同、物业费催缴材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我院向房管部门调取的被告李军房产面积信息,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军系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兴隆路288号三江佳苑小区XXX室所有者,房产建筑面积130.26平方米。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弋阳县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拥有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世家物业(作为乙方)与三江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签订《上饶市三江佳苑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为三江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约定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本体共用施设、规划红线内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在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等,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提供录像等证据等。第六条管理服务费用约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物业费用由原告按季、半年或全年直接向业主收取。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2014年6月5日上饶市三江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上饶市三江佳苑物业服务续签合同》,将物业服务期限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告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一直为三江佳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合同到期,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费2,731元。本院认为,原告系经依法批准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三江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上饶市三江佳苑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3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房子漏水等问题,房屋漏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被告可另行起诉,但不可作为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被告李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其他答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7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典平审判员 郑 剑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