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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188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周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5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周某与原告赵某写借条一张,并按有手印。2016年10月29日至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被告周某未作答辩。原告赵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2016年10月29日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175000元。被告周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湖南干工程,被告将工程款全部结算。被告未将原告应得的款支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证明欠原告17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欠款属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偿还原告赵某1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凡迪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