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港祺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远景海运有限公司、王冬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港祺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海运有限公司,王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港祺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9A室。法定代表人:林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远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60号东辉小区52幢1204室。法定代表人:林恩君。被执行人:王冬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港祺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72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