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邢学德与马淑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学德,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淑芹,女,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再审申请人邢学德因与被申请人马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学德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投资彩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与马淑芹主张借款是为了赚取利息相矛盾。马淑芹前后主张的利率不一致。邢学德给付马淑芹41200元的时间、次数和金额及多笔银行流水均能证实投资彩票事实存在,该款是彩票分红不是利息。2.2014年5月26日的借款6万元不存在。该笔款项是马淑芹自己通过网银投资到彩票账户了,申请人申请调取马淑芹的工行账号转款至彩票平台的凭证,但原审法院未调取,程序违法。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请求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邢学德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2013年5月9日、2014年5月26日为马淑芹出具三份“欠据”、“借据”,欠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6万元、6万元,邢学德签字并按指印确认。结合马淑芹提供的2015年2月8日14时至14时14分其与邢学德电话通话的录音资料,其中邢学德明确表示“慢慢还钱,一年两年之内我就能还上了呢,要不行我就按月,说实(在)的,我又不是不认账”等内容,认定马淑芹与邢学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充分。马淑芹有权变更其诉讼请求,不能根据其前后对利息的主张不一致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2.对于邢学德提出的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投资彩票纠纷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邢学德涉嫌诈骗或赌博一案侦查报告》中“邢学德不能提供投资时马淑芹和王丽君的在场证明,马淑芹和王丽君均否认投资,双方各执一词,无外人证实,邢学德投资理财及买彩票,网站都已关闭,无法查证”的结论,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投资彩票纠纷证据不足。邢学德虽然提供多笔银行流水,但对往来金额性质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无法认定。3.邢学德所借款项的使用和去向不影响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一、二审法院对邢学德提出调取马淑芹银行卡转款凭证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在程序上亦无违法之处。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二审判决判令邢学德自起诉之日向马淑芹支付利息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邢学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学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立峰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