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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与周恩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周恩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265号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64366A。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95号5楼。法定代表人:卢山。委托代理人:熊星、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恩德,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景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恩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8元,减半收取6104元,由原告云南奥龙世博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薰文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怡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