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桃莲与深圳市国参世家贸易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桃莲,深圳市国参世家贸易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413号原告:梁桃莲,女,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深圳市国参世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中环帝尊大厦309。法定代表人:许金鸿。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兴田。原告梁桃莲诉被告深圳市国参世家贸易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