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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包清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包清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449号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1号。负责人:刘满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代芳,该委员会员工。被告:包清怀。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包清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渝中区鑫渝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