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钟庆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钟庆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钟庆煌,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76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被执行人钟庆煌于2016年8月3日9时45分,在珠海红旗镇小林美柯制冷公司使用粤C×××××号小型客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钟庆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钟庆煌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违法行为通知书;3.司机询问笔录;4.现场笔录;5.粤珠交罚〔2016〕07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粤珠交催告[2016]00130号《催告书》及邮寄送达情况;7.2016年11月8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的官网截图及附件;8.录像光盘及清单;9.被执行人钟庆煌出具的《声明》一份;10.被执行人钟庆煌身份证复印件;1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车辆移交单据;12.关于我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执收账户的说明;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均为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粤珠交罚〔2016〕07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钟庆煌,被执行人钟庆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762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审 判 长 冯丽萍审 判 员 杜满秀审 判 员 邓云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 莎书 记 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