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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哈达与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达,司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016)宁042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哈达,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委托代理人朱顺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司旭东,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达与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司旭东返还哈达借款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司旭东外出打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