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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时科与时宏芝、靳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科,时宏芝,靳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20号原告:时科,男,1944年12月1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张洪梅,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宏芝,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移动分公司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靳立新,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车辆段唐北运用车间唐北作业场工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郭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科与被告时宏芝、靳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时宏芝、靳立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时科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柏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