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建行与黄远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黄远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地址:株洲市建设南路85号。负责人:贺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为立,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黄远波,男,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告黄远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