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何秀香、黄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香,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866号起诉人何秀香,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起诉人黄健,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系何秀香儿子。委托代理人黄秀福,女,1948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系何秀香母亲。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起诉人何秀香、黄健的起诉状,起诉人何秀香、黄健诉请与被起诉人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西游屯第十二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分别发放相关责任田地每人1.36亩及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60000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何秀香、黄健系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村××组村民,黄健系起诉人何秀香儿子,双方户籍一直登记在田东县平马镇××村××组,并一直在田东县平马镇××村××组生产生活,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为基本生活保障。1991年,起诉人何秀香与田东县平马镇梅桑村梅尚屯人黄良年登记结婚后没有将户籍迁出,起诉人何秀香与黄良年生育黄健后并继续在田东县平马镇××村××组生产生活,同时未取得外村相关责任田份额。被起诉人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西游屯第十二村民小组进行第一次土地承包时,起诉人何秀香依法取得土地承包资格,并由被起诉人发包取得责任田1.4亩。2000年底,被起诉人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西游屯第十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土地延包时,以起诉人何秀香系“出嫁女”为由,收回了相关责任田,至今未向起诉人何秀香、黄健发包新责任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损失,起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起诉人何秀香、黄健起诉要求与平马镇小龙村西游屯第12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分别发放相关责任田地每人1.36亩及赔偿16年来责任田经济损失160000元。2000年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中,小龙村西游屯第12村民小组未与起诉人何秀香、黄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向其分配责任田地。起诉人的起诉属于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村民小组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秀香、黄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彩琼审 判 员 XX纯人民陪审员 张凤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月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