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严武诉张廷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严武,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廷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759号原告:朱严武,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朱小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贵发,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新源县村民,现住伊宁市,系该公司技术总工。被告:张廷付,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严武诉被告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廷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严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严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