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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登峰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登峰变压器有限公司,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登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虞荣贵,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跃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显平,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登峰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