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元通市场三号门店。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上诉人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上诉人瓜州县德杞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明琮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孙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