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诉被申请人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乡县国土资源局,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24行审2号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屈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舟,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志懋,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法定代表人:姚长德,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未生效及被申请人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县政府和领导小组的要求正在积极整改并完善相关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西乡县金山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西乡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长 李存佳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乔锦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