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恢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的(2015)武民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