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3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张琳、边昱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边昱菲,赵继峰,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边昱菲,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赵继峰,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莹,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鸡西市政务中心办事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琳、边昱菲与赵继峰、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继峰、李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莹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莹的蒙迪欧牌汽车,车牌号为黑G×××××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长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文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