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姚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甲,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确定:“一、原告曹某某因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68439.84元,由被告姚某甲承担赔偿60%的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曹某某赔偿4108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姚某甲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陕0728执1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7年4月10日权利人曹某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向被执行人姚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姚某甲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108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