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行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袁耀仲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袁耀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19行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福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全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敏玲,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泽,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耀仲,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万江区,。上诉人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江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袁耀仲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行初6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19日,袁耀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万江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万江街道办限期对袁耀仲的申请作出全面、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3、万江街道办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袁耀仲是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村村民,于2016年7月13日向万江街道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万江街道办公开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村前任党支部书记袁齐兴、现任党支部书记袁淦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求万江街道办以邮寄纸质文本的方式提供给袁耀仲,申请支付信息公开的用途是生产生活(了解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万江街道办当天出具收件回执给袁耀仲后,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办公电话222××××8832拨打袁耀仲的手机137××××8722,通话时长为1分42秒,与袁耀仲进行了沟通。之后,万江街道办没有再答复袁耀仲。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客户详单语音通话详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语音清单》以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万江街道办负有相应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有责任对袁耀仲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争议焦点是:万江街道办对于本案袁耀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做出的处理是否违法。原审法院下面予以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袁耀仲要求万江街道办以纸质文本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如果万江街道办经审查认为应当公开,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袁耀仲申请要求的形式,或者依法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万江街道办仅以电话方式与袁耀仲进行口头沟通,且无证据证明万江街道办电话沟通的具体内容,原审法院无法认定万江街道办该电话沟通行为是对袁耀仲申请进行实质和全面答复。袁耀仲申请公开的是该村前任党支部书记袁齐兴、现任党支部书记袁淦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而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某一具体组成部分,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有相应的规定。袁耀仲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非主张对其村账目有怀疑,万江街道办援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抗辩,该抗辩实无必要。袁耀仲的申请公开内容是该村相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具体明确。袁耀仲申请该信息,是其作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了解村务的需要,万江街道办关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关联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万江街道办对袁耀仲申请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万江街道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并依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万江街道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对袁耀仲2016年7月1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万江街道办承担。一审宣判后,万江街道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万江街道办对袁耀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处理合法。主要理由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万江街道办已经依法对袁耀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袁耀仲于2016年7月13日向万江街道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糊性、概括性地要求公开“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信息,并未明确信息指向的具体时间、项目或人物。万江街道办在安排人员对袁耀仲的申请进行审查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于2016年7月27日电话答复袁耀仲,要求其按规定补交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书面申请,并告知其应到万江街道办现场查阅所需资料以进一步确认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一条规定,“……(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可见,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答复形式,万江街道办在认为袁耀仲的申请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的基础上,在期限内以电话形式答复袁耀仲,告知其按规定作出补充并到现场查阅所需资料的处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万江街道办已经履行了答复职责,原审法院认为万江街道办没有对袁耀仲的申请进行实质和全面的答复,从而判决万江街道办对袁耀仲作出的答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袁耀仲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万江街道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袁耀仲申请公开的是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村前任党支部书记袁齐兴、现任党支部书记袁淦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以及第十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故袁耀仲申请公开内容具体明确,万江街道办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对袁耀仲的申请进行答复。万江街道办认为袁耀仲申请的内容模糊不明确,但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且万江街道办仅以电话方式与袁耀仲进行口头沟通,未能提供电话沟通的具体内容,原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万江街道办该电话沟通行为是对袁耀仲申请进行实质和全面的答复,并无不当。由于袁耀仲申请公开的是该村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而并非对具体财务账目提出异议,万江街道办援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抗辩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令万江街道办依法对袁耀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万江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万江街道办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立凡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