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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李丰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荣,李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50号申请人李桂荣,女,汉族,1941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丰杰,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李桂荣诉被申请人李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丰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尉犁县尉犁镇解放路房产(房证号:尉房权证第XX**号)房产价值15000元一套,张波、邢宝丽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尉犁县银华小区房产(房权证尉房权字第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丰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尉犁县尉犁镇解放路房产(房证号:尉房权证第XX**号)房产价值150000元一套的相关权证手续,扣押期间,该房屋暂由被申请人进行保管、使用,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张波、邢宝丽名下所有的位于尉犁县银华小区房产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尉房权字第XX**号)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房屋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