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杜光亮与重庆宜牧乳业有限公司樊贤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亮,告重庆宜牧乳业有限公司,樊贤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46号申请执行人:杜光亮,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告重庆宜牧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2号1幢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3055-2。法定代表人樊贤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贤淑,女,汉族,生于1953年8月9日,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杜光亮与被执行人重庆宜牧乳业有限公司,樊贤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宜牧乳业有限公司,樊贤淑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光亮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将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失信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4146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