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新安县聚能缘科技有限公司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新安县聚能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新安县聚能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万基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101931-8。法定代表人赵秋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行审335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豫03执37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安县聚能缘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