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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467号原告: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14210727(1-1)。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云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8(1-1)。法定代表人:钱振波,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宋加堂审 判 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