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诗球与肖军亮、肖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诗球,肖军亮,肖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573号原告:彭诗球,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肖军亮,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肖嘉,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彭诗球诉被告肖军亮、肖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军亮、肖嘉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2017年5月14日,原告彭诗球又以暂无法提供财产保全线索为由,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诗球撤回要求对被告肖军亮、肖嘉的银行存款5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