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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志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青0103民特21号申请人:李志,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李志要求宣告郭扬(公民身份号码:×××)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志申请称:被申请人郭扬与申请人为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2007年11月28日离家出走,经家人的多方寻找后,被申请人均无音信。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超过九年,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郭扬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扬,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1号新一区3号楼1单元162室,与申请人为母子关系。200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郭扬离家出走,经其家人多分寻找未至今无音信。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在《青海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郭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郭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扬与申请人李志为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郭扬于2007年11月28日离家出走,经其家人与派出所多方寻找仍然未能找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郭扬失踪,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时已经近10年时间。在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郭扬的公告至法定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被申请郭扬仍未出现。故申请人李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扬死亡的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郭扬(公民身份号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邓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祁晨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