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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守瑞、贾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瑞,贾玉兰,周树里,贾焕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瑞,男,1950年11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贾玉兰,女,1982年7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周树里,男,1982年1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贾焕臣,男,1956年6月生,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2013)献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