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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霍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霍成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22民初860号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兰,经理。被告:霍成富,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通榆县慧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