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保利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仁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保利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仁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保利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林上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亮亮,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1153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80438元,案件受理费12462元,合计904430元,执行费114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爱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存款94006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1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