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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祁建华、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建华,祁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祁建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镇团风县。被执行人祁志刚,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建华与被执行人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团风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团风民初字第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