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詹秀会、杨树军等与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秀会,杨树军,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299号之一原告:詹秀会,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杨树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法定代表人:高锦珍。原告詹秀会、杨树军与被告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军猛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