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与偃师市龙跃建材厂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偃师市龙跃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偃师市龙跃建材厂。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法定代表人张建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行审32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6)豫03执36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偃师市龙跃建材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