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会堂、梁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会堂,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石会堂,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梁鹏,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石会堂与梁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搜索“”